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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快讯:法官妻子被监视居住110天,出庭证言推翻笔录未被采信

来源:中国网教育   发表于: 2023-05-09 04:58:15  

法官妻子被监视居住110天,出庭证言推翻笔录未被采信

2023-05-08 23:0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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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已有半年,王某霞至今未接到公安机关的其它通知。


(相关资料图)

江源警方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书》。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 供图

王某霞是吉林白山中院原审委会委员、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处长鹿贵金的妻子,因鹿贵金被指控犯罪,王某霞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曾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0天。2021年9月20日,江源警方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6日,王某霞收到江源警方作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此后再未对她发出其它通知。

2023年4月28日,吉林省敦化市法院作出判决:鹿贵金犯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显示,敦化市法院采信了王某霞在指居期间的证言,未采信其出庭证言,理由为“无法合理解释(两份证言不一致的)原因”。

鹿贵金的辩护人张祥宇称,敦化市法院审理过程中,其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但遭到监察部门拒绝,并非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鹿贵金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原法官犯两罪一审被判6年

白山市江源区纪委监委于2021年4月25日发布的通报显示,鹿贵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白山市纪委监委指定,正接受江源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资料显示,鹿贵金于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7月调任白山市中院执行局,先后担任案件执行处副处长、处长,系四级高级法官。

吉林省敦化市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判决显示,经审理查明,鹿贵金的妻子王某霞(另案处理)于2007年11月借给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和丰公司)40万元,月息10‰,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和丰公司未归还借款,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息,利率调整为15‰。至2013年,和丰公司归还完本息。2014年,鹿贵金利用职务便利,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接受被执行人和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的请托,为和丰公司提供帮助,使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进而使和丰公司少支付157万余元。此后,鹿贵金授意其妻要求何某从2007年开始以月息25‰重新计算利息。王某霞后续收到37万余元转款和用于抵账的一套房、一个车库。经评估,鹿贵金受贿总额为10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此外,敦化市法院还认定鹿贵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一名当事人遭受76万余元的利息损失,其行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鹿贵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妻子出庭,证言与其在指居期间不一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王某霞于2021年6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带走调查。同日,因需要继续查证,江源区公安局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在白山市江源区育林街对王某霞监视居住,由江源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当日起算。

江源警方作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王某霞称,在此后的三个多月里,除了去对面房间接受讯问、去江源区公安局做笔录、去医院检查身体外,她未离开房间。直至2021年9月20日,江源区公安局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对王某霞解除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但该决定书直至2022年11月16日才送达给王某霞。

在指居期间,江源警方为王某霞作了多份笔录。笔录中,王某霞称:2007年11月,和丰公司向其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1分。2013年11月,和丰公司还清王某霞本息共计101万余元。鹿贵金给和丰公司帮忙后,授意王某霞要求和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月息2分5从借款之日重新计算利息,后鹿贵金收受和丰公司37万余元和以97万余元价格订的一套房加一个车库。

敦化市法院在审理鹿贵金一案时,王某霞作为证人出了庭。庭审中,王某霞称,她在指居期间作的笔录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实际情况是她二嫂潘女士是和丰公司的员工,2007年和丰公司资金短缺,潘女士作为中间人,介绍公司向王某霞等亲属借款。其中,王某霞借给和丰公司40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5,借款期限为一年。此后,因和丰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还款,双方每(半)年重新计算一次本息,直至2015年,和丰公司用该公司建设的房子和车库抵债,双方债务才结清。

王某霞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方。

判决书:不予采信王某霞当庭证言

不过,敦化市法院并未采信王某霞出庭时的证言。

前述判决书显示,经查,王某霞与和丰公司之间借还的相关事实,有鹿贵金的供述、王某霞、何某及和丰公司工作人员等相关证言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该案是以重新按月利率25‰计息的方式受贿,推定双方开始借款时就按月利率25‰计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因该案证据能够证明王某霞出借40万元时的借款利率为1分,该事实应予以认定,故对于鹿贵金的辩护人提出对借据笔迹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判决书还显示,关于鹿贵金及其辩护人提出鹿贵金有罪供述存在强迫情形,监察部门未提交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人王某霞、何某的证言不应采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鹿贵金及其辩护人除言词抗辩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来源不合法及存在刑讯逼供情形,鹿贵金的供述、王某霞、何某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供述、证言,不必然导致供述、证言无效。故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还认为,王某霞当庭证言与其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证言不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原因,该院不予采信。

律师称起诉书内容与判决书中记载的公诉内容不一致

鹿贵金的辩护人张祥宇称,敦化市法院审理过程中,其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取鹿贵金及王某霞的办案同步录音录像,但被监察部门拒绝。

江源区监察委于2022年8月24日向敦化市检察院出具的《办案说明》显示,经办案部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不符合《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故无法提供。

澎湃新闻查询到,上述规定为:对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调取讯问被调查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被调查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监察机关应当支持配合,在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承办的调查部门提供:(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讯问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讯问笔录内容不真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张祥宇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江源区监察委恰恰应该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江源区监察委拒绝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导致本案中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据的合法性无法查证。

此外,张祥宇在收到判决书后发现,判决书记载的公诉机关起诉的内容,与其此前收到的《起诉书》的内容不一致:《起诉书》仅记载王某霞2007年借款给和丰公司时“约定月息10‰”;而在判决书中则多出了“借款期限一年”和“从第二年起借款利率调整为月息15‰”的表述。

张祥宇表示,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书内容,哪怕是修改错别字,都应当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但直到一审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均未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庭审时也未告知变更起诉的相关内容,其私自改变指控内容的行为导致辩护人、被告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鹿贵金明确表示,他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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