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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明确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和综合测算两种收回补偿方式。新标准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补偿标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式、补偿计算方法、特殊情况收回要求、奖励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对进一步提高济南市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化、透明化水平提供了政策依据。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方面,在收回工业、仓储用地时,可根据土地储备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协商确定;收回其他用途的土地,采用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方式。
在收回补偿计算方法方面,《补偿标准》科学且创新地提出综合测算收回补偿方式计算方法。综合测算收回补偿为土地补偿与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之和,且土地补偿不得高于土地补偿最高封顶价格。分别就收回位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工业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中“Ⅰ、Ⅱ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Ⅲ、Ⅳ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Ⅴ、Ⅵ、Ⅶ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不同情形下,分别相对应于不同的土地补偿计算公式,更便于实务工作操作,同时对土地使用者权益实现最大程度的保护,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大限度保护。
《补偿标准》同时明确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遇到特殊情况的办理意见及奖励标准等规定。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通知或者合同约定移交土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总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
《补偿标准》的实施是加强济南土地储备市级统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存量资源,增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和供给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济南时报·新黄河 记者: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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